5.0.1 商场(含超市)、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公共设施等服务性部门,必须根据其客流量,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5.0.2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5.0.3 已建成的主要商业区和主要大街的公共服务单位应改建足够数量的对顾客开放的附属式厕所。
5.0.4 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分类及要求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 宾馆、饭店、大型购物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始末站等涉外窗口单位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一类公共厕所标准。
5.0.6 体育场馆内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二类及二类以上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
5.0.7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易于被人找到。厕所的入口不应设置在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内,避免相互干扰。商场的厕所宜设置在入口层,大型商场可选择其他楼层设置,超大型商场厕所的布局应使各部分的购物者都能方便的使用。
5.0.8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配置卫生设施。卫生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表3.2.2~表3.2.7的规定。商场内女厕建筑面积宜为男厕建筑面积的2倍,女性厕位的数量宜为男性厕位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