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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各种不同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1.0.4 城市公共厕所应逐步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城市公共厕所布置格局;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为现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主要方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1.0.5 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符合文明、卫生、适用、方便、节水、防臭的原则。 3.1.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的设计应与环境协调,并应注意美观。 3.1.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1.4 公共厕所应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活动式公共厕所三种类型。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1.5 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三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 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应分为二类。各类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 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单体厕所、汽车厕所、拖动厕所和无障碍厕所五种类别。 3.1.8 公共厕所应适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厕所男蹲(坐、站)位与女蹲(坐)位的比例宜为1:1~2:3。独立式公共厕所宜为1:1,商业区域内公共厕所宜为2:3。 3.2 卫生设施的设置 3.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快餐店和茶艺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确定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饭店(宾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 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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