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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
公共厕所是城市的一项基础卫生设施。为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创建卫生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锦州市卫生防疫站和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营镇奎、潘顺昌、张建东、耿纪安、林泉、孙香国。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及远离城市旅游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管理和卫生监测评价。集镇公共厕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95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742—89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CJJ14—8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3 卫生标准值 城市公共厕所的分类按CJJ 14执行。在短期内没有条件建设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地段,可建设非水冲式公共厕所。 3.1 非水冲式厕所也应符合三类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卫生标准值。 3.2 氨、硫化氢测定分别按《公共场所空气中氨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和GB 11742执行。 4 规划设计的卫生要求 4.1 在城市以建水冲式公共厕所为主要发展方向。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卫生器具数量必须满足服务范围内人群的需要。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粪、尿垢的材料建筑。 4.2 公共厕所的地址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食品行业、托幼儿机构和城市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应在30m以上。 4.3 一类公共厕所应设管理室。 4.4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之间必须设置隔断和门。一类厕所的隔断不得低于1.8m。 4.5 公共厕所必须安装防蝇、防鼠设施。 4.6 公共厕所的化粪池或贮粪池,在建筑上应做到密闭、有盖、不渗漏,防止污染地下水。 4.7 在重点旅游区设置公共厕所,应符合一类水冲式厕所卫生标准,必要时还可增加自动(或脚踏)洗手设备、烘手器、梳妆室、机械通风装置以及必要的室内美化、香化。 4.8 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城市公共厕所,主管部门应制定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建。 5 管理的卫生要求 5.1 公共厕所必须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卫生,即地面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槽)内不积存尿液,无尿垢、杂物、墙壁、顶棚整洁。 5.2 非水冲式公共厕所贮粪池的粪便应及时掏取。粪池内的粪便不得超过粪池容积的四分之三。 5.3 对公共厕所的粪便(含化粪池的粪便污泥)应按GB 7959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4 对公共厕所应经常进行卫生消毒。在有肠道传染病流行时,应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共厕所的粪便进行消毒处理。 5.5 公共厕所的周围应适当地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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